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项目管理,提高调查勘探水平和质量,规范考古调查勘探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的、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的辽宁省域内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项目的业务检查、验收。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财务和安全的检查、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条 项目验收由考古调查勘探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资质和工作报告,对符合条件的调查勘探项目,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对于分期完成的考古调查勘探项目,实施单位可对已完成并符合验收条件与标准的部分项目,提出分期验收申请。
第五条 项目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与标准:
(一)实施单位应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调查勘探资质,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考古调查勘探按照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作计划书实施,达到工作计划设计要求;
(三)工作报告由文字、图纸和照片等内容构成,内容完备且真实、准确反映工作情况。
文字包括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堆积深度、工作结果、保护意见等;图纸包括调查勘探范围与工程建设用地关系图、平剖面图等;照片包括工作场景、地形地貌、遗迹、遗物等。
第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审批与管理、项目质量与效果、项目档案与资料。
第七条 项目检查、验收程序:
(一)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文物保护等专家组成检查、验收组实施。
(二)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可采用函评、会评形式开展。
(三)项目检查、验收组对考古调查勘探项目进行评议,填写《辽宁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项目检查意见书》或《辽宁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项目验收意见书》。
第八条 项目检查、验收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应不少于3人。
第九条 项目检查、验收专家须全面了解工作计划书、工作报告,对照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客观公正给予评价,认真负责填写意见书。
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定结果,向实施单位出具书面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意见。
实施单位对项目检查、验收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可重新组织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实施单位应立即依照项目检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对不主动申请项目验收的实施单位,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予以通报;对存在违反项目检查、验收程序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相关当事者责任,并撤销检查、验收结论,重新组织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有关专家应确保调查勘探项目信息安全,履行好保密职责,严禁泄露国家涉密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地下文物信息。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的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项目的业务检查、验收的具体规定,同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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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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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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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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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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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过 程 和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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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意 见 |
按检查评价表中“项目”栏内容给予评价,重点指出主要优点、存在问题及评价(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
专家 签字 |
年 月 日 |
业务处室意见 |
年 月 日 |
辽宁省文物局制
附件
辽宁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项目验收意见书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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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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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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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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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过 程 和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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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意 见 |
按验收评价表中“项目”栏内容给予评价,重点指出主要优点、存在问题及评价(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
专家 签字 |
年 月 日 |
业务处室意见 |
年 月 日 |
辽宁省文物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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